
一、债权和债务的终止确认属于债务重组
债权和债务的终止确认这事儿,可不一定就归到债务重组那一类里去。
债务重组,简单来说就是在不换交易对手方的前提下,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定或者法院裁定,针对清偿债务的时间、金额或者方式等方面,重新达成新的协议。
要是只是单纯地把债权债务给终止确认了,像那种债务已经全都还清,或者债务被豁免了之类的情况,并且这里面没有对债务条款进行实质性的修改,那这就不能算是债务重组。
但要是在把债权债务终止确认的同时,又对债务的偿还时间、金额、方式等这些方面重新做了约定,让债务的清偿条件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,那这种债权债务的终止确认就妥妥地属于债务重组。就好比原来债务的偿还期限是一年,现在重新约定成三年了,金额也从原来的十万变成八万了,方式也改成分期偿还了,这就是典型的因为重新约定而导致债务清偿条件发生实质性改变,也就属于债务重组。
二、债权债务终止确认怎样符合法律规范
债权债务终止,依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需符合以下规范:
首先,债务已履行,即债务人按照约定全面完成义务,如按时足额交付货物、偿还借款等,此时债权债务自然终止。
其次,债务相互抵销。双方互负债务,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、品质相同,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;标的物种类、品质不相同的,经双方协商一致,也可抵销。
再者,债权人免除债务,即债权人以明确意思表示放弃债权,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,债权债务终止。
另外,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(混同),如企业合并导致原本的债权债务关系主体合二为一,也会使债权债务终止。
还有,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,在符合提存条件下,将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,债务即消灭。只要遵循这些法定情形与程序,债权债务终止确认便

三、债权债务终止确认与债务重组有何关联
债权债务终止确认与债务重组存在紧密联系。
债务重组,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,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,就清偿债务的时间、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。
当债务重组达成并执行后,可能会导致债权债务终止确认。比如以资产清偿债务,债务人将资产交付给债权人用于偿债,若双方按约定完成了全部手续,那么对应的债权债务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终止确认。再如债务转为权益工具,当完成股权登记等相关程序,原有债权债务关系实质性结束,也能进行终止确认。
从准则角度看,债务重组的处理是基于债权债务终止确认的相关规定展开。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债务重组交易,债权人和债务人要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,终止相应债权债务的账面价值记录,准确反映经济实质变化。总之,债务重组是债权债务终止确认的一种常见触发情形。
当我们探讨债权和债务的终止确认属于债务重组这一情况时,其实还有不少与之紧密相关的要点。比如在债务重组过程中,如何准确判定债权和债务终止确认的时间节点,这对于财务核算和法律责任界定都至关重要。另外,债务重组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建立,又会涉及怎样的权利义务调整。倘若你对债权和债务的终止
